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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恪守学术诚信,鼓励科研创新,提升本团体的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规章,并结合本学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营养学会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中国营养学会名义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或行为,所涉及对象包括中国营养学会所属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中国营养学会资助对象、学会全体会员、学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学会在编办公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三条  为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本学会组建了中国营养学会学科发展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承担本学会的科学道德规范与自律规范建设,执行和宣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加强学会自律,推进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科学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或成果发表过程中,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著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在论著或文献中引用他人成果,均需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论著内容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论著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拟合作发表的论著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传阅,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其名发表,所有署名人均需对自己完成的论著内容负责;论著如系研究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七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八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九条  学术研究或者学术成果发表应通过正常渠道和出版媒介,如正规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的公告或文件等。

第十条  发表论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或研究成果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要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而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自己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不得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四条  学会所属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学会资助对象、学会全体会员、学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及学会在编办公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科普或社会活动必需先上报学会并经学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普宣传工作应实事求是,采用成熟可靠的研究成果,严厉禁止宣传耸人听闻的谬论,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专家访谈应科学严谨,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特别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十八条  学会所属机构及个人对于社会敏感问题的评价,应客观、公正、科学,不失偏颇。

第十九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条  当有学术不端行为时,其处理原则为:

(一)学会授权学科发展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或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会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科发展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并由学科发展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对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者,学会常务理事会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学会职务甚至会员资格,撤销学会给予的各种荣誉或奖励,撤销学会项目资助,取消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资格(包括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学术期刊或会刊四年之内不接受其论著(研究论文、综述、会议论文摘要等)发表的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提供调查报告。

(四)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若经学会调查后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会将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并对恶意举报或诽谤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决定是否取消学会职务和荣誉称号等、以及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劣行。

第二十一条  在学会接到举报至做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参与调查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经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协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理事会制修订,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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